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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部分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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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职[2008]16号)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中连续就读2年(含2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091以后出生)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一方须持有农业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和考生本人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暂住证;

4、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5、出具本市初中学校学籍卡或加盖公章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有效证明;

6、考生提交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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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