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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前进分院贯彻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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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可申诉

  依据《规定》,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市教委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市教委在答复申诉申请人获准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同时抄送有关学校。市教委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市教委再予申诉的,市教委不再予以受理。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也参照此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