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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体育,九州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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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创建于1985年的九州体育,九州中国有限公司是一所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把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秉承“德塑人生、技行天下”的校训,以“走内涵发展道路,树国家示范形象,创一流中职品牌”为发展思路,努力培养适应经济转型、社会发展所需的知识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九州体育,九州中国有限公司;英文表述为SHANGDAZHONG TECHNICAL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90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报名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核定的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将德育为先学做人,技能为重学做事,为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作为办学宗旨与使命。

第六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打造一流的现代化的品牌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德塑人生、技行天下。校风为:勤奋务实、追求卓越。教风为:博学善导、敬业奉献。学风为:尊师好学、善思乐行。学校精神为:爱校、团结、奉献、规范、创新。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采用抽象的表现手法,将“众”字图形化、拟人化,形象生动。三个人呈拥抱的姿态,显示出师生热情,团结和力量,有学生拥抱未来的含义。同时人体可以表示为一个运转的工作,凸显工业学校以加工制造为主体的特征。下半部则通过简单极具张力和视觉延伸力的弧线,比喻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象征着学生在欣欣向荣的大众工业学校努力向上的精神风貌。整个图标表现出一种博大的空间感、层次感和时代感、图标形象、现代、直观,极具感染力和号召力。如右图所示:      。校歌名为《熔铸梦想》。创办《大众工业校报》,弘扬学校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决策学校重大事务,确定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学校组织机构,聘任中层干部、聘用教职员工。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五)依法、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按规定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做好校园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上级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务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务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务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校长主持校务会。校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 审定学校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及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 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每月举行一次校务汇报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研处、学生处、安保处、总务处、市场部、培训部、实训中心和信息中心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协助校长和党总支书记,负责学校党政事务。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务、信息处理、来访接待、对外联络、资料编纂、归档等工作。

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做好学校人事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

教研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学生处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安保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安全保卫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

市场部是学校招生、学生顶岗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招生就业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实习、就业推荐等工作。

培训部是学校开展社会培训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培训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实训中心是实训教学管理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训中心工作。

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各项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教育教学实行校级、系部、班级三级管理制度。各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并协调系部的教育教学事务,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共设现代制造系、智能工程系、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综合教育系六大系部,与各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开展工作。

(二)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重”的育人核心,实施半军事化和全员管理,通过学生劳动周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激发学生自信、养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具有职业修养的“阳光学生”。

德育课程的设置:分内容,多渠道,有层次,成系列,德育课程以整体教育为主,体现国家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聘用专职心理教师、设立专用心理咨询室,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关注和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学校通过学生处、团委、系部主任、班主任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注特殊学生,确保每个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实施德育课程。

(三)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对学生思想工作教育的重要部门,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做好团组织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沟通本班学生、教师、家庭之间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

(五)学校依法举行升降旗仪式。

(六)根据学生奖惩条例,对在校各项活动或学业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九州体育,九州中国有限公司学生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处罚。

(七)学校根据地方产业结构动态,调整专业开设及专业规模,现开设数控技术应用、模具制造技术、机电技术应用、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电气运行与控制、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检修、焊接技术应用、会计、文秘、烹饪、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平面设计、物联网技术等专业。

(八)教务处组织和运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教学过程进行科学的安排,实现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获得教学工作的最佳效益。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包括教学常规、考试管理、学籍管理、教研组管理、教师管理、技能考核、督导制度以及教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等各个方面,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删改补充各种管理规定。

加强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学期教师任务分配表,课程表的制定;完成对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的检查。专业实施方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加强对电子白板,录播教室等现代化教学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防止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加强日常教学检查。教学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教学值班,上、下午进行教学巡视,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师上课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加强考试管理。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教务处统一安排学校考务工作,做好试卷管理和成绩管理。

根据教学综合评价体系,完成教学评价。

(九)教研处承担科研、课题管理、校本研修、教师培训等职责。

建立课题管理,校本研修,教师培训等相关制度,包括各类保障和奖励制度。

协同各系部主任具体负责校级以上课题的组织、立项、管理、督导和服务,协助各课题的研究、资料积累、总结,根据要求做好课题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工作。

制定师资培养计划,组织实施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协同市场部完成教师下厂实习培训。

(十)实训中心负责各实训场所的管理,组织实施全校实训教学相关工作。

学校现有数控、机电、电气、计算机、汽修、焊接、烹饪、现代模具、电梯等实训中心。实训中心根据教学需要,升级改造相关设备。

实训中心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实训中心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排定实训校历,做好相关基本文件管理(教学计划,进程表,教案等)。做好每台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每月设立民主接待日,办公室承担信访接待,党政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教职工、学生、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定期召开各类代表及民主党派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各类学生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等工作的意见。

开展家长评议活动,广泛听取家长意见,接受家长监督。

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学生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的教育。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学实训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等。

(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建议和评议。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及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九州体育,九州中国有限公司学生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争做具有优良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理论及技能知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的中职生。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学会做人、学会做事,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及实训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内外实践活动。

(四)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服从市教委规定的升留级及毕、结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达到以下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训),修满规定学分;

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沪教委财(2015115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和国家助学金制度。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帮困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市场部主导、系部主管的管理原则,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就业推荐,对校外实习学生实行学校、企业和学生三级管理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顶岗实习的表现进行奖惩处理。

三级管理制度中,学校管理指学校成立毕业班校外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部和各系部主任为成员共同组成;企业管理指学校聘请企业管理部门人员或者生产部门人员作为实习生的带教师傅,对实习生进行全程现场管理;实习生小组管理指按比例成立若干个实习小组并设立小组长外,在实习人数较多的实习场所,另外设立一名实习班长。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服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等用品。

(七)教职工享有学校及教育相关部门提供的业务研修、专业培训、职务晋升、评优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关心每一个受教育者。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履行聘约,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五)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绩效优先的分配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和第一线教师倾斜的奖金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教学、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协调家庭、学校关系,落实集中例会制度、对口联系制度、驻校办公制度、义工制度、开展评议制度、参与决策制度。开展家长评议活动,广泛听取家长意见,接受家长监督,赢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指导家长正确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积极的家庭教育氛围,创建学习型家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校——社区”互动机制,发掘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学校教育平台。拓展和延伸学校教育,提升教育成效,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一)校企合作宗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促进产学结合,加强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校企合作的原则:使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双向介入、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充分发挥系部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机构:市场部为常设办事机构。校领导、专职教师及企业代表共同研究和决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产教学结合等重大问题。

(四)人才培养合作: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五)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六)队伍建设合作。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七)信息交流合作。合作企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合作企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27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进行逐级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进行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生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